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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