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2018-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文本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试行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赵国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103118
  传真:(010)66556824
  附件: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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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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