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Copyright © 2023 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33020302001820号 浙ICP备18055521号-4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