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但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