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请示》(浙环[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将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名录》中Ⅴ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3项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项目类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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