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1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发布)做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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