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2003-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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