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知(2004-12-16)
环办(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华东、华南环保督查中心:
为切实执行《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力度,逐步建立ODS生产销售长效环境监管机制,实现2005年主要ODS生产总量削减50%、2010年完成淘汰任务的控制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臭氧层破坏是当今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之一。ODS已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污染因素。近期以来,随着我国ODS淘汰进程的推进,ODS价格逐年提高,非法生产ODS也呈上升势头,ODS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四川、重庆等重点地区环保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增强抓好打击非法生产销售ODS工作的自觉性,切实加大包括全氯氟烃产品(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溴(MBr)和甲基氯仿(TCA)等ODS产品定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工作,将打击非法生产ODS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畴,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ODS生产企业由于其工艺复杂,环境监管难度较大。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ODS生产销售工作特点,从项目审批、日常监管、严肃个案处理等方面入手,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可能产生ODS副产品的建设项目审批,对于没有配额副产ODS的企业,要坚决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二是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四川、重庆等重点地区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CFCs、哈龙、CTC、MBr、TCA定点生产厂家和具备生产能力的化工企业进行一次排查,摸清底数,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具备生产能力的化工企业为重点监控单位;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重点监控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加大现场检查频次,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登记ODS销售情况;四是公开处理一批违法案件。坚决打击无配额、超配额生产,遏止从定点生产企业向非定点企业转移、从重点生产区向非重点区蔓延。
三、建立健全打击ODS非法生产长效执法监管机制
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ODS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立足于建立长效环境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总局和省环保局两级快速查处、市县环保局日常监管机制。一般非法生产销售ODS案件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查处,重特大案件或地方环保部门请求总局提供技术援助的,由总局直接查处。总局由环境监察局、对外合作中心负责并指导地方开展这项工作,定期向重点地区环保部门通报国际履约情况和全国打击非法生产ODS工作进展。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送总局环境监察局。
二是完善人员培训制度。重点地区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对环境监察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尽快掌握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查处技巧,并组织一次实地演示培训,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的实战能力,总局将予以支持。
三是加强ODS查处能力建设。总局将对重点省市的ODS分析检测能力建设予以资助。各地环保部门也应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与水平,为ODS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员保障。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