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10-27

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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