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
2005-04-14

 现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自行印制,广为张贴,并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中刊登、播放,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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