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院令第34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予以公布。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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