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根据近期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水利部出台的水土保持强监管文件,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我厅对《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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