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004-12-08

你局《关于杭州市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浙环[2004]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到污水中的氨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没有限值,可暂时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排污企业所属行业,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且行业标准有具体规定的,应执行行业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氨氮等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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