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06-03

你局《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1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的有关规定基于原《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2958—1999)制定。《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2958—1999)随后被《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代替。2007年修订后公布的《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已经明文规定,“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精炼铬铁渣”的规定。根据HJ/T 301—2007中11.3.3条规定,应按GB 175—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不应将铬渣(无论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二、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关于水泥中六价铬含量超标问题判定的技术咨询函〉的回复》(水标准委便字[2011]002号)中“HJ/T 301—2007中11.3.2、11.3.3条款描述情况并不合法”的表述不当,11.3.2和11.3.3条实质是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时,参照水泥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并非规定允许解毒后的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三、铬渣可以其他方式(如制备水泥生料)用于水泥生产。这些情况下生产的水泥产品,其危害成分应按《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的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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