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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