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36号)以及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要求,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下达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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