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销售II类射线装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II类射线装置为登记表,请问这个冲突如何处理,辖地管理部门解释说:管理部门参照许可办法,II类还是需要报告表,请问主管部门能否出文说明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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