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制订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铀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铀矿冶设施在设计、运行、退役等阶段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一般要求。
本文件代替GB 14585—93《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与GB 14585—9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将文件名称由“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修改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b)对“引用标准”和“术语”作了相应的修改与补充,删除了“控制释放”、“废物隔离”、“废石场”、“坝”、“稳定化”等术语,增加了“关闭”、“原地爆破浸出”、“铀矿冶设施”、“环境整治”、“废物最小化”等术语;
c)增加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质量保证”二章,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废物全过程管理、废物最小化、优化管理;重新编写了“放射性废物控制”,并将标题改为“放射性废物管理”,增加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物料或场址的解控等内容;
d)按照废物管理最新进展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阶段性步骤,对其他各章节进行了重新调整、改写与补充;
e)删去“辐射防护原则及一般要求”、“监测、监督和维护”、“职责”三章,并将其中的部分相关内容纳入其他相应章节。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文件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3年首次发布为GB 14585—9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