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 第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
2020-12-2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护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办法规〔2020〕290 号)开展,但该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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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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