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气态制冷剂HFC-23、HFC-32、HFC-125、HFC-143a、CFC-12、HCFC-22、HFC-134a、HFC-152a、HCFC-124和HCFC-142b等10种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制冷剂HFC-23、HFC-32、HFC-125、HFC-143a、CFC-12、HCFC-22、HFC-134a、HFC-152a、HCFC-124和HCFC-142b测定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验证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 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 山东省 生态 环 境监测中心、浙江省 境监测中心、浙江省 境监测中心、浙江省 境监测中心、浙江省 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市生态广东省。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