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2020-12-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 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
——简化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采用了新的海水浴场评价方法。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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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442.1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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