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 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2020-05-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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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113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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