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2020-06-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推荐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考虑我国当前应急监测技术水平,可以采用不同于本标准的方法和技术路线,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路线至少有与本标准相同的技术水平。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清华大学、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 6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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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112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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