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滦河流域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水源涵养功能和生态支撑作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滦河流域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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