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 238—2016《车用汽油》,DB11/ 238—2016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 238—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记”中的标注方式(见4.2,2016年版的3.2);
b) 更改表1的标题为 “车用汽油(ⅥB)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2016年版的表1);
c) 更改了“50%蒸发温度”技术指标(见表1,2016年版的表1);
d) 更改了“90%蒸发温度”技术指标(见表1,2016年版的表1);
e) 更改了“终馏点”技术指标(见表1,2016年版的表1);
f) 更改了“烯烃含量”技术指标(见表1,2016年版的表1);
g) 更改了“芳烃含量”技术指标(见表1,2016年版的表1);
h) 增加了“氯含量”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i) 增加了“硅含量”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j) 增加了“硫含量”的试验方法和仲裁方法(见表1);
k) 增加了“苯含量”的试验方法(见表1)。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菁元、郭莘、马晨菲、宫宝涵、杨正军、于晗正男、张欣、尹彤华、杨砾、李文峰、刘倩、李文乐、刘明宇、付铁强、刘昱、贾月芹、秦宏宇、闫峰、仲崇智、乔莉、顾惠明、王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