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新修订的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6月5日施行的《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原《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新增第八部分违反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并对原基准表中第五部分和第七部分表(四)进行调整,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京环发〔20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