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巷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2021-06-22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1375—2016 《街巷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本文件与DB11/T 1375—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6 版第2章);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1,2016 版3.1)
——更改了清扫保洁等级划分(见5.1.1、5.1.2,2016版5.1.1、5.1.2);
——更改了清扫保洁质量要求(见5.2.1,2016版5.2.1);
——增加了路面尘土残存量要求(见5.2.2);
——增加了清扫保洁作业车辆车容要求(见5.2.4);
——更改了树坑、花池、绿地、公共活动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见6.1、6.2,2016 版6.1、6.2);
——更改了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见7.1,2016 版7.1);
——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要求(见8.4);
——更改了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见第9 章,2016 版第9 章);
——删除了应急预案要求(见2016版10.1);
——更改了天气要求(见10.1,2016 版10.2);
——增加了环卫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要求(见10.4);
——增加了业务台账管理要求(见10.5)。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莉、张烨、车延丽、姜薇、高逾、白文博、吴世新、程伟、段非。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1375—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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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街巷环境卫生质量要求+(DB11_T1375-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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