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04-07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羌宁、刘娟、孙毅、董励、陈淑敏、史天哲、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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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31_++1291-2021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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