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3/T 727—2017《用水定额》,与DB23/T 727—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引言”(见2017 年版);
——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 章);
——增加了“目标、原则和要求”一章(见第4 章);
——增加了“一般规定”(见5.1、6.1、7.1、8.1、9.1、10.1);
——将定额区间值改为定额唯一值,细分定额表;
——增加了沿江沿河或日均渗漏量大于等于5 mm 水田灌区的净灌溉用水定额调节系数(见5.3.3);
——将黑龙江省农业灌溉分区分为黑龙江省水田灌溉分区和黑龙江省旱田灌溉分区,水田增加了三级灌溉分区(见表A.1、表A.2,2017 年版表A.1);
——增加了黑龙江省水田灌溉分区图和黑龙江省旱田灌溉分区图(见图A.1、图A.2);
——增加了水田水量计量规定位置灌溉水利用系数(见表C.1);
——增加了旱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见表C.2);
——将水田灌溉保证率75 % ~ 80 % 改为50 % 水文年和75 % 水文年(见表C.3);
——将春小麦、玉米、大豆及其他旱田作物的丰水年、平水年和枯水年改为50 %水文年和75 %水文年(见表C.4、表C.5、表C.6、表C.7);
——删除了其他旱田作物中产品1 项(见2017 年版表B.3),林、牧、渔业中产品2 项(见2017年版表B.5);
——增加了其他旱田作物中7 项产品,将林、牧、渔业中的牧草调整到其他旱田作物(见表C.7);
——将棚、室作物中的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细分为8 项,增加了薯类种植1 项(见表C.8);
——将牲畜饲养和家禽饲养中的大牲畜、小牲畜和禽类产品细分为11 项产品(见表D.1);
——删除了工业产品复用率(见2017 年版表C.2);
——删除了工业产品65 项(见2017 年版表C.2);
——采矿业的产品中增加了1 项、细分了1 项、更改了1 项(见表E.1);
——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产品中合并了2 项,细分了3 项,更改了9 项,从食品制造业调入了1 项(见表E.2);
——食品制造业的产品中增加了2 项、合并了1 项,细分了1 项、更改了12 项,从农副产品加工业调入了3 项(见表E.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1 项,从食品制造业调入了1 项(见表E.4);
——烟草制品业的产品中更改了2 项(见表E.5);
——纺织业的产品中细分了1 项、更改了8 项(见表E.6);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业的产品中增加了1 项、细分了1 项(见表E.7);
——木制品业的产品中更改了3 项(见表E.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的产品中从皮革、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调入了1 项(见表E.11);
——石油、煤炭加工业的产品中细分了1 项,更改了2 项(见表E.12);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产品中增加了7 项、细分了3 项,更改了30 项(见表E.13);
——医药制造业的产品中增加了1 项,更改了5 项,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调入了1 项(见表E.14);
——化学纤维制造业的产品中增加了16 项,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调入了1 项(见表E.15);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的产品中增加了2 项、更改了6 项(见表E.1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产品中增加了2 项、合并了1 项、细分了1 项、更改了7 项,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调入了1 项(见表E.17);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产品中增加了13 项、更改了1 项(见表E.18);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产品中增加了4 项、更改了5 项(见表E.19);
——金属制品业的产品中更改了2 项(见表E.20);
——通用设备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7 项(见表E.21);
——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1 项(见表E.22);
——汽车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3 项(见表E.23);
——铁路设备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1 项(见表E.24);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3 项(见表E.2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产品中增加了4 项、更改了3 项(见表E.26);
——删除了住宿和餐饮业中产品1 项(见2017 版表E.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产品2 项(见2017 版表E.4),生活用水中产品4 项(见2017 版表F.1);
——建筑业的产品中更改了4 项(见表F.1);
——零售业的产品中细分了1 项,增加了1 项(见表G.1);
——住宿和餐饮业的产品中细分了2 项,更改了1 项(见表G.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产品中更改了4 项(见表G.4);
——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产品中更改了5 项(见表G.5);
——教育的产品中更改了4 项(见表G.6);
——卫生和社会工作的产品中更改了3 项(见表G.7);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的产品中增加了1 项,更改了8 项(见表G.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产品中增加了1 项(见表G.9);
——写字楼的产品中增加了1 项(见表H.1);
——生活用水的产品中更改了4 项(见表H.2);
——增加了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水利厅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士军、李铁男、滕云、王柏、王煜婷、单博、孙艳玲、董鹤、崔越、孙雪梅、张明月、郭亮、于艳梅、赵文超、徐莹、曹程鹏、石金磊、袁景明、杨奇鹤、黄彦、毕卓、刘淑
艳、于振良、王宇、穆晶、穆明、富刚、王龙飞、王双宇、徐洪亮、谢博文、于文泉。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 年首次发布为DB23/T 727—2003,2010 年第一次修订,2017 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