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2021-04-22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经厅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销售Ⅱ类、Ⅲ类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进(出)口备案;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移(异地使用)备案;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移(异地使用)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委托你们,请严格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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