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目录》内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涉密项目,由项目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线下备案管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一并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二、对涉及跨市(州)的公路、铁路、水库、水电站、输油、输气管网、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项目涉及市(州)的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审批,原则上由项目主要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主审。
三、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的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环评类别和审批权限,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环通〔2018〕145号即行废止。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