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2020-08-1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办函〔2020〕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财政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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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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