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健全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强化市县政府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提升水环境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2.《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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