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2/T3462—2018《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 DB32/T3462—201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 设计日处理能力<500 m 3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修改了农村医疗机构废水管理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医疗机构废水(见 4.2和 2018年版的 4.3);
——在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定中,增加了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时的要求(见 6.2 和 2018 年版的4.4);
——修改了控制项目的要求,取消了原“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分类,将控制指标由 9 项修改为 7 项(见表 1和 2018年版的 5.1);
——修改了“分级”的要求,增加了三级标准,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见 5.1 和 2018 年版的 5.2);
——修改了“排放限值”的要求,调整了氨氮和动植物油的排放限值,增加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删除了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规定(见表1和2018年版的表2);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一节(见 5.2.3);
——修改了对处理设施监测频次的规定(见 7.3和 2018年版的 7.1)。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