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化学品术语
2021-08-20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9329-2012《废气化学品术语》,与GB/T29329-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改了“范围”适用界限(见第1章,2012年版的第1章);
b)修改了“规范性应用文件”(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c)增加了术语“固体废物”“废弃油脂化学品”“废弃电子电器化学品”“废弃电池化学品”“废弃催化剂”“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废弃杂项化学品”和“易燃性”及其定义(见3.1.1、3.1.4、3.1.5、3.1.6、3.1.7、3.1.8、3.2.11和3.3.8);
d)修改了术语及其定义,“废弃危险物”为“危险废物”,“废弃易燃性气态化学品”为“废弃易燃气体”,“废弃易燃性液态化学品”为“废弃易燃液体化学品”,“废弃易燃性固态化学品”为“废弃易燃固体化学品”,“填埋”为“安全填埋”(见3.1.2、3.2.4、3.2.5、3.2.6和3.4.9,2012年版的3.1.3、3.2.4、3.2.5、3.2.6和3.4.9);
e)修改了术语“废弃化学品”“泄露”“泄露源”“处理”“处置”“处理处置技术”“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爆炸品”“废弃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废弃氧化性化学品”“废弃自反应化学品”“废弃毒性化学品”“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殖毒性”“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反应性”“提纯”“回收”“利用”“稳定化”“焚烧”“生化处理”“洗消”和“倒罐”的定义(见3.1.3、3.1.9、3.1.10、3.1.11、3.1.12、3.1.13、3.2.1、3.2.2、3.2.3、3.2.7、3.2.8、3.2.9、3.3.3、3.3.4、3.3.5、3.3.6、3.3.7、3.3.9、3.4.1、3.4.2、3.4.3、3.4.7、3.4.8、3.4.10、3.4.12和3.4.13,2012年版的3.1.4、3.1.5、3.1.6、3.1.7、3.1.8、3.1.9、3.2.1、3.2.2、3.2.3、3.2.7、3.2.8、3.2.9、3.3.4、3.3.5、3.3.6、3.3.7、3.3.8、3.3.9、3.4.1、3.4.2、3.4.3、3.4.7、3.4.8、3.4.10、3.4.12和3.4.13);
f)删除了术语“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废弃放射性化学品”和“危险品”及其定义(见2012年版的3.1.1、3.1.2、3.2.10、3.4.1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门捷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锦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理工大学、浙江绿野净水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渤海宏铄(连云港)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刚、魏琼、彭长武、张冰如、李念清、马艳萍、刘泉军、刘枫、朱远蹠、阮海滨、王超、胡元娟、徐开华、李卓凡、赖钰齐、温炎燊、弓创周、安晓英、丁灵。
本文件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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