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日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Copyright © 2023 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33020302001820号 浙ICP备18055521号-4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