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2015-10-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 号)的要求,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5年公告第1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桂环发〔2014〕10 号)进行了修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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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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