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类矿产,下同)环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14〕10 号),现就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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