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2021-08-16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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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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