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峡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部署安排,推进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确定了潍坊市中心城区第三批历史建筑(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附件:潍坊市中心城区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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