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06-10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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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_226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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