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 〕 41 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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