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2019-1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山东省青岛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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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化学发光法(HJ+104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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