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问题的回复
2019-01-07

来信: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这一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项目环评文件),改造项目实施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时候是按①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②实际排放量、③提标改造环评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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