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2018-09-1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保护培育规划;5游赏规划;6设施规划;7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9分期发展规划。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2适用范围明确为风景区总体规划;3.增加了与风景区总体规划有关的术语;4.原来的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规定并调整了相关内容;5.保护分区由原分类、分级划定方式调整为分级规定方式;6.增加了游览解说系统和综合防灾避险规划;7.与城乡用地分类利用相衔接,调整了风景区用地类别。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主要起草人:贾建中、邓武功、李金路、黄东仆、周建国等人
主要审查人:王静霞、周日良、王早生、曹礼昆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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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_T+50298-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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