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要求;
——修订了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与要求;
——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
——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
——修订了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
——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有关可吸入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的内容废止。
本标准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其配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在仪器设备更新时, 按本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