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来信: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最近我局接到群众强烈投诉,反映其楼下火锅气味扰民,要求予以关闭。经现场核实,该楼栋为商住综合楼,火锅店面位于一楼商业铺面,与居住层相邻,无公共烟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我们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如下疑问,希望可以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1. 火锅烹饪过程中所产生的气味,因个体差异感受差别较大,对火锅气味是否能界定为异味?怎样确立判断标准?类似的一些餐饮烹饪工艺比如卤、焖、炖、涮等制作过程产生的气味,如果发生居民投诉,是否也能确定为异味呢? 2. 关于该法条的理解,是否需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该禁止条件才能成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