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在环保部编制的《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中写到“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或回填层一般可作为表层土壤”(第3页第12行),而深圳市人居委编制的《深圳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技术指引》中写到“场地内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硬化层厚度”(第10页第9-11行)。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和回填层”是否可作为“表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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