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
2017-12-2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喹钼柠酮容量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545 —200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 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方法的检出限、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及分析步骤条款。
——补充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分内容。
——增加了警告、干扰和消除、精密度和准确度、废物处理及注意事项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 (HJ545—200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
本标准验证单位: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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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HJ+545+2017代替HJ+545+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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