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2017-12-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RAL-UZ 205,2017),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HJ/T 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能效的定义;
——删除了电池的要求;
——删除了对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增加了鼓粉盒的要求;
——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值要求;
——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424-2008,HJBZ 4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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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HJ+424-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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